百年祥顺定期寿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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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人寿保障产品,7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针对身故和全残提供保障,年年领取全残扶助金。
保险期限: 10/15/20年,至50/55/60/65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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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责任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扶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 ,百年人寿于每个保单周年日3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全残扶助保险金,至本合同期满或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 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百年人寿按合同 的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合同效 力终止。
全残扶助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 ,于每个保 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全残扶助保险金,至合同期满 或身故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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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18-6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祥顺定期寿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全残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全残扶助金

基本保额×10%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天后疾病导致的全残,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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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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