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危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危重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第七条“危重疾病定义”中。
二、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除给付上述第一项危重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本公司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危重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9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我们按照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或于合同生效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 |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除给付上述第一项危重疾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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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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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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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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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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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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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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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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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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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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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手足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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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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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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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