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对3年交费期产品按期交保险费的3%,5年交费期产品按期交保险费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计算利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计算利息,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对3年交费期产品按期交保险费的3%,5年交费期产品按期交保险费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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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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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3年保单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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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结束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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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保险费×3%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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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保险费×3%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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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5年保单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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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结束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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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保险费×8%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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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保险费×8%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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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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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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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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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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