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内,就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补偿或给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个人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个人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个人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可按上述约定在公共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
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公共保险金额,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公共医疗保险金以公共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 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内,就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 径补偿或给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 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个人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治疗,均按上述约定 给付个人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 限。 |
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 | 累计给付个人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 同意,可按上述约定在公共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 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公共保险金额,累计给付的公共医疗保险 金以公共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不符合投保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5)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不符合当地社保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保单特别约定的除外责任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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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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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合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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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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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综合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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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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