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第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主险保险费和主险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主险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我们按照确诊轻症大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与有效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保单年度 | 给付比例 |
第1年 | 10% |
第2年 | 20% |
第3年 | 30% |
第4年 | 40% |
第5年及以后 | 50% |
2.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主险保险费和主险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主险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同时,豁免投保人自被保险人被诊断为轻症大病以后主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的交付义务。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
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在本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 保险条款第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按照确诊轻症大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与有效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件,在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同时,豁免投保人自被保险人被诊断为轻症大病以后主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的交付义务。 |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有效保额 | |
轻症大病 | 第一年确诊 | 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有效保额x 10% |
第二年确诊 | 有效保额x 20% | ||
第三年确诊 | 有效保额x 30% | ||
第四年确诊 | 有效保额x 40% | ||
第五年及以后确诊 | 有效保额x 50% | ||
轻症大病豁免保费 | 免交主险和附加险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重大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