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男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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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疾病保障产品,针对男性和女性分别提供两种男性特定轻症疾病和3种男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障,以及提供1种女性特定轻症疾病和女性两种特定危重疾病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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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给付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男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给付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和女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男性特定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男性特定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我们承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男性特定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男性特定轻症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二、男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男性特定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男性特定危重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我们已经产生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在给付男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危重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男性特定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男性特定危重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三、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我们承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四、女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危重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我们已经产生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在给付女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危重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危重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男性特定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公司承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男性特定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男性特定轻症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男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男性特定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男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保险公司已经产生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男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男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危重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男性特定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男性特定危重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公司承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轻症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女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保险公司已经产生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女性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危重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危重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轻症疾病或危重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的限制;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男性被保险人身患男性特定轻症疾病或男性特定危重疾病,或导致女性被保险人身患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或女性特定危重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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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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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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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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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1.基本责任:有
2.可选责任一:有
3.可选责任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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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原位癌保险金、“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等保障。
投保年龄:保险公司约定为准
保险期限: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原位癌保险金:有
2.“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有
3.“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有
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有
5.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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