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借款人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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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借款人定期寿险,针对借款人在保险期间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提供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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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于本保单有效期内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将按本附加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保单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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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所附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借款人突发急性病身故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后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身故,可领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病症、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借款人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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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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