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工银安盛人寿
产品特色: 属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针对80种重疾和30种轻度重疾提供3次赔付的保障,轻症可豁免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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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465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若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轻症保险金60000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种轻症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身故保险金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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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600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若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轻症保险金60000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种轻症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身故保险金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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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
年缴保费:
5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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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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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若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轻症保险金60000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种轻症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身故保险金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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