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康健吉顺 B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在售)
新华保险-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手术、放化疗、质子重离子及靶向治疗、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以及身故保障,首次确诊恶性肿瘤还可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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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 主险 | 新华康健吉顺 B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20/30年/至70/80周岁年 | 年交、月交、季交 | 9690 |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 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 500000 |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份数×50000元人民币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 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的同时,按下列规定给付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份数×100元人民币×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每次因恶性肿瘤住院,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90日为限;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50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500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相邻两次住院,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30日,视为一次住院。 |
| 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恶性肿瘤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份数×10000元人民币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次数以二次为限。 |
| 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放疗或化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放疗或化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保险公司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次数以十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十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保险公司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份数×100000元人民币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次数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身故,且未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第1款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条第1款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 |
| 豁免保险费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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