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110%。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110%。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及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每届满两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每届满一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110%。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 构鉴定确认的,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全残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110%。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向满期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及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至60 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不含)之前每届满两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每届满一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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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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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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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已交费年度数×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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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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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已交费年度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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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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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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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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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2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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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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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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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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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已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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