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不退还,并且载明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该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不退还,并且载明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该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1)-(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1)-(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