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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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1年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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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4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4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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