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由我们认 可 医 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主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起180天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 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主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及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的105% 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或30年,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释义中第29种疾病除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 金 价 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