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30 种重疾分为 A-F 6 组(含恶性肿瘤 - 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等高发重疾),每组限赔 1 次,累计最多赔 6 次,每次赔付需间隔 180 天: 首次重疾:按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三者较大者赔付,例如基本保额 50 万元、已交保费 30 万元、现金价值 25 万元,首次确诊重疾赔 50 万元; 第 2-6 次重疾:首次赔付后,确诊其他组别重疾,每次按基本保额赔付,若基本保额 50 万元,第 2-6 次每次均赔 50 万元,累计最高可赔 300 万元,有效应对重疾复发、新发风险。 额外津贴:被保险人 60 周岁前(不含 60 周岁)首次确诊重疾并住院,按基本保额 0.1%× 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累计最高赔 100 天(即基本保额 10%),例如基本保额 50 万元,最高可额外获赔 5 万元,补充住院开支。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保障:20 种中症(如中度瘫痪、慢性肾功能损害),首次赔基本保额 55%,第二次赔 65%,每种限赔 1 次,累计限赔 2 次。若基本保额 50 万元,首次中症赔 27.5 万元,第二次赔 32.5 万元,缓解中度疾病治疗压力;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保障:50 种轻症(如恶性肿瘤 - 轻度、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每次赔基本保额 30%,每种限赔 1 次,累计限赔 6 次。若基本保额 50 万元,每次轻症赔 15 万元,多次赔付可覆盖不同轻症治疗需求。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含双目失明、四肢缺失等 8 类情形),18 周岁前按已交保费赔付,18 周岁后按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三者较大者赔付,合同终止。若未发生重疾理赔,身故 / 全残至少返还已交保费,避免资金亏损,例如累计交保费 50 万元,身故时按 50 万元赔付,保障本金安全。 |
保费豁免 | 被保险人确诊轻症、中症或重疾,豁免后续全部保费,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投保人意外身故 / 全残(未满 60 周岁),同样豁免后续保费,避免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缴费中断,保障不脱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