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原位癌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原位癌,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申请原位癌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不再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
“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申请“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不再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九)减少为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释义十),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以外的其他所有保险责任。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因该“恶性肿瘤——重度”进行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释义十一),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无论何种情形下,对上述“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1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