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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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费,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孕妇的身故和婴儿的身故与全残,给付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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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孕妇身故保险金给付

 

怀孕8个月以上(含8个月)的被保险人因分娩在医院1住院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婴儿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在出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险责任终止。


若有多名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仅以婴儿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承担婴儿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婴儿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自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者,本公司将按婴儿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连带被保险人发生一项以上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仅以一项给付为限。

 

若有多名连带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本合同仅以婴儿全残保险金额为限承担婴儿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孕妇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怀孕8个月以上因分娩在医院住院期间身故,我们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婴儿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在出生后身故,我们按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婴儿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自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经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第一级残疾程度,我们按婴儿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连带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连带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六、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九、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未在医院进行分娩;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连带被保险人属死胎;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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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孕妇身故 保险金额
婴儿身故 保险金额
婴儿全残

保险金额

(第一级残疾程度)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违法乱纪等行为;牙齿修复或整形等;不配合治疗等行为;死胎;法院宣告死亡;未在医院进行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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