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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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因意外导致的门诊或住院费用补偿,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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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1)若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对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2)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合同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 (3)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合同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 天。 (4)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同一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已从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 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以及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3)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4)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5)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但本附加险条款“6.1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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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等;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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