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医药费用,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 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我们对一次事故中100 元以内(含100 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 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所列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1)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2)合同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补偿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3)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已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医疗保险金以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投保人:与主险合同约定一致。
被保险人:持有效的主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中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医药费用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3)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4)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5)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6.2 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