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天瑞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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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可约定,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及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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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 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 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 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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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天瑞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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