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境外意外伤害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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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在境外遭受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1-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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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出境前往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详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或地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不承担上述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 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 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攀岩登山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洞穴探险、赛马或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地区、澳门人士在澳门地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0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在本公司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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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1-7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地区、澳门人士在澳门地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境外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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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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