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金享 D 款年金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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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保单生效后每年领取年金,期满可领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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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生存年金 于合同生效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满期生存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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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谁能保

0-6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金享 D 款年金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基本保额×10%

(犹豫期次日领取一次及保单生效后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满期金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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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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