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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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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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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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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