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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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短期年金理财保障产品,保单生效第二年至第九年,年年领取年金,期满可返本。
保险期限: 10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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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25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10%;

(2)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26周岁至45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96%; 

(3)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46周岁至60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88%; 

(4)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61周岁至70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66%。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生存保险金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25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10%;(2)若投保时年龄为26周岁至45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96%; (3)若投保时年龄为46周岁至60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88%; (4)若投保时年龄为61周岁至70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66%。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


保险份数


本合同的保险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费为1000元人民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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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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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已交保费×4%

(保单生效起第二年至第九年,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满期金
0至25周岁投保
已交保费×110%
26至45周岁投保
已交保费×109.96%
46至60周岁投保
已交保费×109.88%
61至70周岁投保
已交保费×1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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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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