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财富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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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障至105周岁,至保单第三个年度起,年年领取保险金,期满返还本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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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的祝寿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的祝寿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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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满18周岁 已交保费×105%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生存金

基本保额×30%

保单生效第三年开始每年领取一次)

祝寿金 已交保费× 10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财富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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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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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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