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E 款(万能型)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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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型年金产品,满期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具有高额身价保障和年金转换权利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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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 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 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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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个人账户价值
满期金 个人账户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E 款(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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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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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保险期限:
适合人群:
保障项目
1.关爱金:有
2.年金:有
3.满期保险金:有
4.祝寿金:有
5.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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