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臻至两全保险(2017)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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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满期还有满期金。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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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疾病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3.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关联
附加疾病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合同及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身故时合同及附加疾病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关联 附加疾病合同效力终止,此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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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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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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