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在年金给付期间,每次年金给付金额按下列两种情形计算。每次年金给付后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相同金额减少。 1、若合同在保险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大于或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则该次年金给 付金额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 2、若合同在保险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小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则该次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 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
产品描述
年金
在年金给付期间,每次年金给付金额按下列两种情形计算。每次年金给付后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相同金额减少。 1、若合同在保险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大于或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则该次年金给 付金额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 2、若合同在保险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小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则该次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 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 |
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大于或等于基本保额的10% |
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第10年或65周岁两者较迟者开始每年领取一次) |
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小于基本保额的10% |
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保单生效第10年或65周岁两者较迟者开始每年领取一次)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利市宝年金保险(万能型)L1208-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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