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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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10年,满期一次性领取保险金,保障包含有意外和疾病导致的身故,还享有公司分红
保险期限: 1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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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在1年观察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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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疾病身故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领取已交保费)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3
满期金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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