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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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意外人寿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身故提供赔付。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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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18-6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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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或自杀、猝死、吸食毒品、流产或分娩、整容手术医疗事故、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精神和行为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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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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