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臻爱相伴定期寿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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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身体高度残疾保障。
保险期限: 至60/70/80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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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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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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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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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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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选责任二:有
4.可选责任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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