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附加早期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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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至11周岁每年可领取早期教育金,具有高额身价保障及保单分红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0-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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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7、8、9、10 、1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额的6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额的6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
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7、8、9、10、1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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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3周岁/专属少儿投保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教育金

基本保额

(6、7、8、9、10、11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身故 未满6周岁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已满6周岁 基本保额×6-已领取教育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银三星附加早期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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