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2 号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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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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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起生存满28 日(含28 日当日),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起生存满28 日(含28 日当日),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28 日至60 周岁(含6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的24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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