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意外险 全家保(最高保障6人)
365.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
“保障全家(出生二十八日至六十五周岁) 一张保单最高保障6人 平分保额”
意外伤害保险金:300000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60000
由保险代理人 葛骏 设计
上海市宝山 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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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对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60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该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对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 款) 1年 年交 365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 款) 1年 年交 365 意外伤害保险金 300000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60000
202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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