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25岁妈妈为0岁女宝贝重疾规划
包含产品 :
4003.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30万额度只需要交19年,20种轻症变中症,可以额外50%的赔付,大大提高赔付额度,病种涵盖广。”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2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高度残疾保险金:500000
|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3次。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高度残疾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周岁后,按主险保额50万给付。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身故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周岁后身故,按基本保额50万给付。 |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3900 | 投保人确诊重疾/中症/轻症/疾病终末期/高度残疾或身故可免交余期保费。 |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 主险 |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 终身 | 20年 | 4003.35 |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 主险 |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 终身 | 20年 | 4003.35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3900 |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