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健康双星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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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健康双星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中轻症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等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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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投保须知

中宏健康双星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投保范围:0 周岁至 60 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 费 期间:10/15/18/20 /25/28/30 年缴(自动增额权益(如有)的缴费期间为 5—29 年)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之后各期应缴保险费。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照该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照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将按如下约定处理:

若合同未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合同随之终止;

若合同仍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合同的现金价值和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至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终止时,合同随之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按照该特定肿瘤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生命末期保险金

将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 若未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身故的,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合同的现金价值 ;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2) 若未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18周岁)身故的,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保障计划)

若您投保未成年人保障计划,按如下约定承担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且合同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1) 当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时,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该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且属于白血病 ,将按照该白血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2) 当被保险人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时,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该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且属于白血病,将按照该白血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产品描述

中宏健康双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点:

1、保障全面

2、投保灵活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156万
年缴保费
7904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中宏健康双星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7904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0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之后各期应缴保险费。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照该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照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将按如下约定处理:

若合同未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合同随之终止;

若合同仍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合同的现金价值和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至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终止时,合同随之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120000

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40000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20000

按照该特定肿瘤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生命末期保险金 200000

将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00000

(1) 若未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的,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合同的现金价值 ;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2) 若未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18周岁)身故的,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240000

(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保障计划)

若您投保未成年人保障计划,按如下约定承担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且合同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1) 当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时,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该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且属于白血病 ,将按照该白血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2) 当被保险人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时,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该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且属于白血病,将按照该白血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可选) 100000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首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5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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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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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4.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5.保费豁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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